气,觉得自己用自己种的葡萄,自酿葡萄酒,而且,一分钱没卖,都送给亲戚朋友喝了,怎么就违法了呢?
他确实想投入生产,但这不是还没开始吗,你怎么知道我着手干的时候。不去办理各种证件?
赵发元不吃不喝,躺在床上病了好几天,精神好了一点,立马找人写起诉状,把市监局告上法庭。
在赵发元看来,农民自家种的水稻,自己打米,自己煮来吃多余的卖掉了,要不要罚?自酿自食用,无商业行为,何来违法?
按这个逻辑,我在家做饭,是不是也违法?第一我没有厨师证;第二没有卫生许可证;第三没有食品加工许可证。我还没有建康证,我要是自己做饭把自己吃死了,你们说我是凶手呢?还是被害人呢?我要是不签字,法医是不是没法验尸啊,法院又该怎么判呢?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市监局对赵发元的处罚,有法可依。
《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赵发元虽未将葡萄酒用于销售,但其自酿行为,已构成食品生产活动的一部分。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需取得相应许可,未取得许可擅自生产食品是违法的。
因此,市监局依据此条对其进行处罚是合法的。
然而,赵发元的行为属于非商业性、小规模的家庭自酿,是否应完全等同于商业生产行为,值得进一步探讨。
2、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应遵循合理性原则,即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避免过罚不当。
赵发元的行为虽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其主观上并无恶意,且未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
其自酿的葡萄酒仅供亲戚朋友品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