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毫无人权可言的奴隶不同。
只签署了雇佣契约的奴婢,雇主不能随意打骂欺辱。
奴婢只要按照契约中约定的劳役内容来履行义务。
雇主就有责任向奴婢发放劳动所得,用于他们日常生活的基本开支。
保证奴婢在劳作期间能够维持基本的生存需求。
攒够一定数额的银钱,奴婢也可以选择是否为自己赎身。
不过也说了,这都是在没有奴隶契约的前提下。
成也雇佣契约,败也雇佣契约。
雇佣契约拥有神性,但终究是人设定的条款。
不同于全知全觉的神,只要是人就会有遗漏,
如同那句何不食肉糜所形容的那般,存在认知上的局限。
契约自有的神性可以自动判别个体所拥有的契约关系。
奴隶契约所代表的绝对掌控和雇佣契约所倡导的相对公平,兼容并存在同一个体之上,会导致雇佣契约出现故障。
众所周知,奴隶的一切都归属于主人
就造成以下局面:
主人支付奴隶劳动所得→奴隶的一切归属主人,所得归属主人,契约条款失去效益
主人打骂奴隶→奴隶的一切都归属主人,包括身体所属权,契约条款失去效益
好端端的雇佣契约就这么被那群钻漏洞的奴隶主搞成了永动机。
而卡芬签订的雇佣契约如是写道:
卡芬·莫登格林自愿卖身与甘莱茵·普洱埃为婢,期限二十年。
甘莱茵·普洱埃愿付身价五金币,于立契之日一次性交予卡芬·莫登格林收讫。
自雇佣起始之日起,甘莱茵·普洱埃承诺每月至少支付十五铜币,作为卡芬·莫登格林在此期间辛勤劳作的报酬。
若卡芬·莫登格林在契约期内私自逃离,甘莱茵·普洱埃有权请求契约强制卡芬·莫登格林行使义务。
若卡芬·莫登格林在契约规定的年限内积攒足够财富,提前偿还当初所获的身价金币,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此雇佣契约可提前终止。
以及两人在契约上按下的手印。
(钱币替换:1金币=100银币,1银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