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心刑、刳刑、剔刑等等;而西周形成了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法,以及赎刑、流刑等。
大秦更是经历过商鞅变法后,以法家为最根本,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等八大类刑罚。
汉朝时期经过文景二帝的调和,在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
大唐时期的刑法相较于其他朝代,刑法比以往都要较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体系。
宋代创设了刺配刑、凌迟刑、折杖法等。
元朝时期习惯承接,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还保留了许多肉刑。
明朝时期是最残酷化的时代,不仅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渐扩大,还设有充军刑、发遣刑、枷号、廷杖刑制毒等;
清朝继承了明朝的制度,在其基础上,充军刑作为流罪的加重型,发遣刑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针对死刑还有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因而,基于自己朝代的刑法制度,皇帝们怎么看都觉得后世的法律过轻,把犯人囚禁在狱中,这种刑法他们有过,更强制其服劳役,总不能好吃好喝的招待吧,那和换个地方生存有什么两样。
但各朝代也对于罪行的轻重制定了不同的刑期,倒是与后世的徒刑有些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