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章 自证陷阱
那两名警官听到陆景凡的话后,看向我的眼神也变得审视起来。
“你真的一路跟踪这位女士?”其中一名警官走到我身旁询问道。
我回答说:“不是有句老话讲得清楚吗?提出指控的人必须提供证据。”
“既然报警的是他,指责我跟踪的也是他,按理说,应该由他来出示我跟踪的证据。怎能反过来要求我自证清白呢?”
警官们似乎没预料到我会有这样的反应,一时之间都显得有些惊讶。
不过,他们显然也认同我说的话有一定道理。
的确,根据程序规定,是由告发者提供具体证据,而非被指认的人来证明自己无罪。
假使要让被告自我澄清,即便事实确凿无疑,也会给人留下口实之嫌。
正如俗语所说,一旦疑心产生,即使最后证明无罪,最初的怀疑仍然存在。
我可不会轻易落入陆景凡布下的圈套之中。
“他说得没错。” 警察转向陆景凡说道,“如果真的是您报警指控他尾随您的未婚妻,请问有没有什么可以证实对方行为不当的资料或证据?”
陆景凡面带不满地反驳道:“警官同—志们,我们这儿是海城啊,城市规模相当宏大。”
“今天我们刚好来这里办理新手机号码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碰巧遇见了这家伙。”
“而且他还躲在门后面偷听我与女友对话,这不摆明了就是在做坏事吗?”
两位警员听后相视而笑,并没有将陆景凡的话语当真。
原以为陆景凡确实掌握了什么实质性的证据来支持他的指控,结果却只是空口无凭的揣测罢了。
一位警察无奈地说:“其一,虽然本市面积不小,但专门卖手机的地方并不算多。”
“在这个信息社会,人们选择相同场所购物再平常不过了,你怎么能肯定对方一定是为了追踪你们而来呢?”
“其二,假如您要举报他尾随,则需要拿出相应监控视频等直接证据才行。”
“这些东西您能提供出来吗?如果没有确凿凭据只凭猜测,就指责他人在此逗留未免有些武断吧!更何况别人也有合理理由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