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业务合同的,必须中断业务合同。若参赛选手在报名时,未注明已签订业务合同的信息,一经发现,主办单位或大赛总法律顾问有权取消其比赛资格。
3、 大赛主办单位对参赛选手的报名资料及在参赛期间的形象表演和活动拥有制作权及使用权(含平面、影视及影视剧、包括但不限于);主办单位对上述资料及制作作品有完全的著作权,并可为商业或非商业目的保存、使用、发表、发布,而无须征得参赛选手的同意或支付任何报酬。上述保存、使用、发布的权利不以参赛期间为限。
4、 参赛选手在参赛期间,不得进行下列行为,如有违反将取消其参赛资格:
(1) 参加非大赛组委会安排的国内外时装表演及所有演艺演出(无论营利与否);
(2) 拍摄非大赛组委会安排的广告(含平面、影视);
(3) 拍摄非大赛组委会安排的影视剧、电视栏目及大型晚会等;
(4) 私自接受非大赛组委会安排的媒体记者有关本大赛的采访;
(5) 在任何传媒刊登、播放非大赛组委会安排的任何形式的图片、音像、文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