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他们进行评断,做对了评断还好,要是评断搞错了,那导致的后果会是很严重的。”

    按照案情,可以大致上分为两种。

    一种是不清晰的,一种是清晰的。

    以前的执法:不清晰的矛盾,和稀泥完事。清晰的矛盾才进行针对性的予以错误的一方全责。

    现在的执法:无论是不清晰的矛盾还是清晰的矛盾,都会由机器人来进行评断,继而予以错误的一方全责。

    那么,假设在以前的基层人员水平,应用现在的执法准则呢?

    那造成的结果恐怕是灾难性的。

    因为基层人员并没有那个能力去对不清晰矛盾进行评断。

    有这个能力,还在这里当个小小的基层?

    那么,不清晰的矛盾里,存在对错双方。

    一旦改用如今的执法准则,一定要定个对错。

    那定错了呢?

    把真正对的人,定成了过错方。

    把真正错的人,定成了正确方。

    那这就是天大的冤屈了,一个激动,直接报复社会,不利于社会安稳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