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从业人员金小胖的谋杀。
在经济犯罪领域,庞立春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辖区内企业的贿赂。2009 年,某房地产开发商为获取项目审批便利,向庞立春行贿 50 万元现金以及一套价值 300 万元的房产。庞立春收受贿赂后,利用职权为该开发商在项目审批、施工监管等方面大开绿灯,违规帮助其绕过多项监管程序。此外,庞立春还参与了贪污活动,他与薛军、李春来等人合谋,通过虚构公安系统内部培训项目,套取财政资金 200 万元,庞立春分得 80 万元。
在执法过程中,庞立春徇私枉法。2007 年,其好友的儿子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庞立春为使其免受法律制裁,通过篡改案件卷宗、威胁证人等手段,将案件定性为正当防卫,致使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二)被告人薛军的犯罪事实
薛军在担任市委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参与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在国有资产处置方面,违法操作,利用国有资产拍卖程序低价贱卖国有资产,事后,薛军收受好处费 2000万元。
在日常工作中,薛军贪污受贿。他多次利用负责市委重要文件起草和传达的机会,向相关企业透露内部消息,收受企业贿赂共计 300 万元。同时,他还通过虚报办公用品采购费用、差旅费等方式,贪污公款 80 万元。此外,薛军为获取更多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向庞立春等上级领导行贿 150 万元。
(三)被告人李春来的犯罪事实
李春来在担任市委副书记、统战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大肆进行贪污受贿。他在负责多个民生项目的过程中,收受贿赂。例如,在 2008 年的城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李春来收受建筑商贿赂 100 万元,在项目招标、工程质量监管等方面为该建筑商提供便利,导致该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居民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李春来还参与了职务侵占行为。他与李长河等人合谋,贱卖国企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中获利2000万。
(四)被告人李长河的犯罪事实
李长河作为玄商市帝和置业集团董事长,组织、领导了一个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