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玖小说 > 其他类型 > 地球online速览 > 第111章 (4)(3/4)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应当依法履行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与承租人约定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如果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8月11日,东城公安分局永外派出所在检查工作中,发现一出租房屋为某公司员工宿舍。该房屋无管理制度,未指定管理人员,存在不履行登记和检查宿舍使用情况等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问题。公安机关对该公司限期责令改正,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做出罚款处罚的决定。

    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是责任与关怀的一种体现,但这份责任与关怀,不只是一纸租赁合同的签署,更是安全管理责任的履行。

    如果单位没有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8月7日,昌平公安分局史各庄派出所社区民警接群众举报,在史各庄街道珠江摩尔写字楼内,有人疑似经营黑旅店。民警根据线索迅速开展调查,发现施某某以按日收费的方式违法经营,存在“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施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并取缔经营场所。同时,对提供有效线索的群众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